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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普珍与罗会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普珍,罗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王普珍,女,汉族,1948年7月22日生。被执行人:罗会平,男,汉族,1974年12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罗会平未履行本院的(2012)湖扬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罗会平存款及收入人民币653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