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戴继亮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继亮,青岛鲁科南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戴继亮,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鲁科南华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秀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戴继亮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邱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