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梁书珍与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书珍,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梁书珍。被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书珍诉被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书珍于2013年1月10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书珍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书珍负担。审判员  朱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