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冯某甲、王某与冯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王某,冯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冯某甲。原告王某。被告冯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王某与被告冯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王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某甲、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