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临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1)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以伦,郭宇虹,孙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淄农信联社),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孙以伦,居民。被执行人郭宇虹,居民。被执行人孙玉燕,居民。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以伦、郭宇虹、孙玉燕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以伦、郭宇虹、孙玉燕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3685.3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13685.32元,扣缴执行费1805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