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南方与武汉瑞鼎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南方,武汉瑞鼎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1394号申请执行人张南方,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瑞鼎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蔚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南方与被执行人武汉瑞鼎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仲裁字(2012)第026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汉瑞鼎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张南方支付44550元工资及补偿金并依据社会保险机构的核定为申请执行人张南方补缴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除外)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张南方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瑞鼎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瑞鼎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仲裁字(2012)第0260号仲裁裁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余雄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