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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2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宇田钢管有限公司与长春旭阳汽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宇田钢管有限公司,长春旭阳汽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2198号原告吉林省宇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处。法定代表人李国田,经理。被告长春旭阳汽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克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宇田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旭阳汽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宇田钢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宇田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秀丽人民陪审员  徐 莉人民陪审员  朱 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正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