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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曾用名王静静)。委托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问题已在另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一并进行调解,现尚在调解中,本案先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58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