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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亢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某,田某某,曹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116号原告:亢某某,男,1977年11月1日生,满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54岁,汉族,农民。被告:曹某某,男,45岁,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亢某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亢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