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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县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高安生与张迎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安生;张迎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县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高安生,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张迎武,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原告高安生诉被告张迎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被告张迎武当庭给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合计人民币1000元,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生撤回对被告张迎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员  高 昂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