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潘真广犯非法拘禁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真广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真广,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抱旺村委会十三队。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真广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真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0日9至13时许,被告人潘真广为挽回旧爱,将前女友黄XX带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和兴”旅社401房对黄XX进行质问、拘禁并实施恐吓、拍摄裸照等过激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潘真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XX,证人马XX、曾XX证言、按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伤痕照片、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表、潘真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真广以强制性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真广犯非法拘禁罪成立。被告人潘真广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真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潘真广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真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3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杨华卿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辛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