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沧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桂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桂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沧民初字第55号原告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静泰,该公司职员。被告代桂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代桂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沈景友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董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