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黄催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山东东宏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吕建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山东东宏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黄催字第42号申请人:山东东宏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刚。申请人山东东宏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台州市亿力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黄岩区支行办理的,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收款人为上海亿卡清洁器具有限公司的1030005222189019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山东东宏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以已经找回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为由,要求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东宏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婷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台黄催字第42号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山东东宏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台州市亿力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黄岩区支行办理的,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收款人为上海亿卡清洁器具有限公司的1030005222189019号银行承兑汇票)依法于2012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山东东宏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以已经找回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为由,要求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台黄催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特此公告。二o一三年一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