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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春燕与王菊果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020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人张某某5706.3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自觉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樊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