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春燕与王菊果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020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人张某某5706.3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自觉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樊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