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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文建忠与文富军、黄育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建忠,文富军,黄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文建忠。被执行人文富军。被执行人黄育芳。本院在执行文建忠与文富军、黄育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文富军、黄育芳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陆正胜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