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文建忠与文富军、黄育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建忠,文富军,黄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文建忠。被执行人文富军。被执行人黄育芳。本院在执行文建忠与文富军、黄育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文富军、黄育芳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陆正胜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