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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民执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井健、王磊、黄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江信用社,井健,王磊,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江信用社。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李成满,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井健,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黄敏,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丰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表示可暂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5)吉丰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审 判 员  曲德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