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宋玉磊与济宁德诚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磊,济宁德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号原告:宋玉磊,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济宁德诚商贸职工。被告:济宁德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猛,总经理。原告宋玉磊与被告济宁德诚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兰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玉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宁德诚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玉磊诉称,2011年8月份,我去被告德诚商贸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拖欠我2011年10月份工资2600元,并于2011年10月26日借我款9378.2元,两次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使我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我工资(2011年10月份)2600元及逾期罚金2600元;支付借款9378.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济宁德诚商贸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1年10月份工资2600元,2011年11月20日,被告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孙某就其拖欠的该笔工资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欠条今欠本公司员工宋玉磊十月份工资2600元(贰仟陆佰元正)2011、11、20孙某”。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因被告方安装开关柜垫付资金9378.2元,2010年10月26日,被告的主管会计薛梅就原告垫付的该笔资金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2010年10月27日,时任法定代表人孙某签字确认,欠条内容为,“今欠宋玉磊9378.2元(玖仟叁佰柒拾捌元贰角)济宁德诚商贸2010、10、26同意孙某2011、10、27”。另查明,被告济宁德诚商贸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为孙某,2012年1月13日变更为唐猛。对于以上事实,原告当庭作了陈述并有两份欠条、证人孙某的证言及企业变更情况登记表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及垫付款,经原告索要,被告书写欠据予以确认。现原告持欠据起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600元的工资逾期罚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宁德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宋玉磊支付拖欠工资2600元;二、被告济宁德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宋玉磊返还垫付款9378.2元;三、驳回原告宋玉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宋玉磊承担29元,被告济宁德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