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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2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岩遐与被告郑存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岩遐,郑存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2049号原告杨岩遐(又名杨延侠),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宜川县人,小学文化,系延安氮肥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郑存万,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岩遐诉被告郑存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岩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杨岩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杨岩遐承担75元。代理审判员  常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董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