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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泊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宪玲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全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宪玲,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全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泊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杨宪玲,女,1976年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全胜,男,1964年10月生,男,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