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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执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邬少洪与何如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少洪,何如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2938号申请执行人邬少洪。委托代理人周某萍,广东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如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2年12月20日强制被执行人何如发搬离涉案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申请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平湖支行和平安银行平湖支行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何如发中国工商银行平湖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2401.68元,平安银行平湖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508.1元,共计人民币22909.78元(总标的为135270.83元),该款已向申请人划转。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利志刚审判员  熊 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