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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成虎诉任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虎,任全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26号原告李成虎,男。委托代理人雷亚林(特别授权),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全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虎与被告任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虎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成虎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虎撤回对被告任全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成虎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文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