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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洁明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洁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950号罪犯陈洁明,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4日作出(2007)锦江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洁明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4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2年12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洁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4分。另查明,罪犯陈洁明被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洁明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洁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代理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