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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艾克莱电子有限公司与刘进源,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艾克莱电子有限公司,刘进源,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62号原告深圳市艾克莱电子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民福路1号302。法定代表人林兴树。委托代理人黄文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进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镇湖中心村七街自编*号。法定代表人刘进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艾克莱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进源和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进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为由,故请求将本案裁定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刘进源提交的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上显示其现居住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中心村七街8号101房,居住证有期从2012年9月19日至2013年9月19日,同时其提交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显示其首次办理居住证的时间为2012年9月19日,未有证据证明其在广州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而其住所地在深圳市××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进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乾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珊谦(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