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罗原仁挪用公款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原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936号罪犯罗原仁,男,1963���7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名山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原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2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原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2分。另查明,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执行裁定书、罪犯账目明细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原仁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原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