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弋执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厦门夏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同德资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夏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同德资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弋执字第0065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夏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陈玲,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同德资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厦门夏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同德资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同德资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夏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45436元,诉讼费17520元,未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叙强审判员 黄 强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徐璐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