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承德县上板城中心供销社与于凤霞朱连江、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上板城中心供销社,于凤霞,朱连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承德县上板城中心供销社。法定代表人张永峰,主任。委托代理人白宏伟。被告于凤霞。被告朱连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上板城中心供销社与被告于凤霞朱连江、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上板城中心供销社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上板城中心供销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上板城中心供销社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承德县上板城中心供销社负担。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邴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