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北民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曹海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海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肖春东、杜二中、赵建祥、赵来、唐山市通达机械化吊装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曹海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肖春东、杜二中、赵建祥、赵来、唐山市通达机械化吊装运输公司。本院在执行曹海艳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肖春东、杜二中、赵建祥、赵来、唐山市通达机械化吊装运输公司赔偿一案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7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