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宋云泉与吉林市江城风机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泉,吉林市江城风机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宋云泉,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刘志勇,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江城风机厂,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337-1号。法定代表人:韩世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辉,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云泉诉被告吉林市江城风机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云泉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云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云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宋云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张柏森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