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云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肖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