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郑剑峰与龚祖丰、吴潮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祖丰,吴潮华,郑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1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祖丰。委托代理人:胡雪梅。委托代理人:张福飞。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潮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剑峰。委托代理人:黄丽霞。上诉人龚祖丰、吴潮华为与被上诉人郑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商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龚祖丰、吴潮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龚祖丰、吴潮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祖丰、吴潮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龚祖丰、吴潮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莹审判员张淑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