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魏庆宏与江西信中信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庆宏,江西信中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魏庆宏,男,汉族,1976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江西信中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江西信中信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赣劳人仲案字(2012)第22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信中信担保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595.2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