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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郑秀秀与周忠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秀,周忠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3号原告:郑秀秀。委托代理人:林良辉。被告:周忠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秀与被告周忠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秀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郑秀秀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胡时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