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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林达公司与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林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林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达公司)住所地:扶风县城关镇河滨路。法定代表人:毕文杰,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胜利,任该公司车队队长。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火炬路东段**号。负责人段平,任支公司经理。林达公司与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01141号民事调解书,由天安保险公司给付申请人林达公司43114.64元。现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所附的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43114.6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11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秋侠执行员  于明岐执行员  马宏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