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雪龙与汪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雪龙,汪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号原告:冯雪龙。被告:汪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雪龙与被告汪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雪龙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雪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雪龙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