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与伍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伍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法定代表人徐xx,该分理处主任。被告伍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与被告伍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于2013年1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伍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的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吕建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汪祚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