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拱半商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移位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移位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拱半商字第318号原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秋河委托代理人,黄彦文。被告杭州移位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卲习香。委托代理人,侯志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移位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待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4元,减半收取计2367元,由原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褚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