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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商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浙江胜赛乳胶有限公司与毛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胜赛乳胶有限公司,毛林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2056号原告:浙江胜赛乳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登成。被告:毛林江。原告浙江胜赛乳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胜赛乳胶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林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胜赛乳胶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系江山市杨迪装饰材料厂业主。被告曾陆续到原告处购买胶水,时欠时结。2012年5月22日,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65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了还款时间。还款期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96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2012年5月22日欠条一份予以证实。被告毛林江缺席未作答辩,亦未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反证据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其行为应视为对本案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而提供的欠条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向原告购买胶水。2012年5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胶水货款2965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欠条出具后至今,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对其欠款予以确认后未履行付款义务,显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原告依欠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胜赛乳胶有限公司胶水货款29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元,由被告毛林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伟平代理审判员  刘建芬人民陪审员  周樟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