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民初字第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程福林与周建成、陆雪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福林,周建成,陆雪琴,江苏成祥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106号原告程福林。委托代理人姚茂春、戴荣华,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成。被告陆雪琴。被告江苏成祥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旺巷村。法定代表人周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福林诉被告周建成、陆雪琴、江苏成祥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所有权人为被告周建成、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陵东路8号华东国际商业城3号地块4号楼224、324、225、325室的房产价值中人民币550000元的部分,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所有权人为被告周建成、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陵东路8号华东国际商业城3号地块4号楼224、324室(224、324室所有权证号:01087099)房产价值中人民币450000元的部分。二、查封所有权人为被告周建成、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陵东路8号华东国际商业城3号地块4号楼225、325室(225、325室所有权证号:01086920)房产价值中人民币100000元的部分。上述一、二项查封价值合计以人民币55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小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朱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