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行审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5)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104国道瑞安段(南塘大道)改建工程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审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洪陶勋。被执行人104国道瑞安段(南塘大道)改建工程指挥部。法定代表人季雅。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2)55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104国道瑞安段(南塘大道)改建工程指挥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飞云街道东风村),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2)55号行政处罚决定,由瑞安市飞云街道办事处于三个月内组织拆除。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审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