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宁波高松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宁波高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外初字第1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高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燕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高松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施雪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