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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胜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忠,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008号申请执行人刘胜忠,居民。被执行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生财,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胜忠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6340元,诉讼费730元,执行费9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