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裁定书(2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真三和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志刚,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真三和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香平,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谷守太,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1)峰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29200元,由上诉人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46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盖自然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赵玉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