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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国启、洪丽娟与洪丽娟、杨建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启,洪丽娟,杨建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李国启。被告洪丽娟。被告杨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启诉被告洪丽娟、杨建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启于2013年1月14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启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启负担。审判员  朱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