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国启、洪丽娟与洪丽娟、杨建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启,洪丽娟,杨建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李国启。被告洪丽娟。被告杨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启诉被告洪丽娟、杨建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启于2013年1月14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启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启负担。审判员 朱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