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柞行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熊兴平、殷绪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熊兴平,殷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行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晓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仕科,柞水县蔡玉窑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熊兴平,男,生于1977年9月2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殷绪萍,女,生于1984年4月23日,汉族,农民,熊兴平之妻。本院在执行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熊兴平、殷绪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熊兴平、殷绪萍应交纳社会抚养费35880元、执行费438元。执行中,双方经协商,二被执行人现已交纳7438元(含执行费在内),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2)柞计征字第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郭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