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春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花,张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花,农民。被执行人张永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春花与被执行人张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