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白XX与王XX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XX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上诉人白XX因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米脂县人民法院(2012)米民初字第0013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结婚,2002年12月6日生有一子王健楠。原告以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有家庭暴力,且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起诉,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并抚养子女。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3月4日在郭兴庄乡民政办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关系,原告以同居生活为由,不起诉离婚,单独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及抚养子女,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白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上诉人白XX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仅是同居关系,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决确定对婚生子王健楠的监护抚养权。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其可直接提起离婚诉讼。上诉人上诉所称其并未办理结婚证,与被上诉人提供的结婚证明相矛盾,故其不能以解除同居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忠东审 判 员 张 利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彦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