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乔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文苹与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苹,张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乔民初字第33号原告张文苹。370725198512030701被告张晓波。37072519811101197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苹与被告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田思奎自愿提供轿车(鲁V×××××)一辆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金汉人民陪审员  张松森人民陪审员  王珍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炳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