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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大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军与被告丁桂强、崔洪友、张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军,丁桂强,崔洪友,张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大商初字第26号原告崔军。被告丁桂强。被告崔洪友。被告张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军诉被告丁桂强、崔洪友、张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军负担。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