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大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军与被告丁桂强、崔洪友、张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军,丁桂强,崔洪友,张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大商初字第26号原告崔军。被告丁桂强。被告崔洪友。被告张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军诉被告丁桂强、崔洪友、张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军负担。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