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孟婵与被告谷迎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21号原告:宋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谷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余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