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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书芝与王凤高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芝,王凤高,李福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424号原告王书芝,女,1946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省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高,男,1940年8月17日出生,医生。被告李福禄,男,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芝诉被告王凤高、李福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书芝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维利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