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书芝与王凤高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芝,王凤高,李福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424号原告王书芝,女,1946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省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高,男,1940年8月17日出生,医生。被告李福禄,男,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芝诉被告王凤高、李福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书芝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维利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